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甄**、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甄**、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梁**撤回对被告甄**、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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