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龙诉被告合肥**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龙自愿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孙**与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金华灿与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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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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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梁**、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