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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兆龙诉与合肥**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龙诉被告合肥**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龙自愿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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