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张**不能证明其无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张永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孙**与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金华灿与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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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魏**、童*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柳**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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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