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3日共同向**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为1个月。2015年5月12日,孙**以熊**为被告向**提起涉案协议的撤销之诉。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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