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王*、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全被告王*、郑*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