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成诉被告金*、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皮*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金*、李**银行存款各973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皮开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合庐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孙**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皮寿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金*的银行存款973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李**的银行存款973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三、查封皮开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房地权证合庐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
四、查封孙歌庆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