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欧**诉被告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廖*与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炎与应*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麦**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陶**,深**国医院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