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诉被告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勇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7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林**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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