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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因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向被告追收欠我的人民币1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原、被告合伙做收矿生意期间,被告在原告处收了10000元,但后来因生意未做成,被告便于2014年6月6日立具“收条”即今收到林**现金10000元,明桥收到。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尚未还款,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冯**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原告林**。

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冯**负担。

如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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