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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冼海军、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诉被告冼海军、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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