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扣诉被告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扣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扣诉称:原告周*扣、被告梁*于2013年合作开采开挖中山市大涌镇叠石村花仔山,约定由原告周*扣把山石开采打成方料,碎料归被告梁*并由其负责处理,被告梁*需要向原告周*扣支付100000元作为采石补偿款,该款分期支付,先支付50000元,余款在2013年12月付清。被告梁*已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承诺于2013年9月19日支付全部款项,并于2013年5月11日出具欠条一张。截止起诉当日,被告梁*尚未支付余款50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周*扣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梁*支付原告周*扣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周**对其述称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欠条。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被告梁*已经给了100000元给吴**,没有欠原告周*扣50000元。

被告梁*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儿子周**与梁*有采石合作关系。2013年3月,周**儿子周**与梁*及吴**合作采石,周**儿子周**打出的石碎料以周**名义卖给梁*,约定梁*需向周**支付100000元,后梁*支付周**50000元。2013年5月11日梁*在欠条欠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确认欠周**尾期边角料石款50000元于2013年9月19日支付全部款项。付款期过后,梁*没有付款,梁*予以确认。经周**向梁*追讨无果,为此,周**诉至法院,致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梁*欠周杏扣边角料石款50000元,有梁*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梁*拖欠周杏扣欠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梁*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周杏扣要求梁*支付利息,鉴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利息应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其主张时(2013年9月20日)起计算为宜。周杏扣提起要求梁*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梁*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支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周**已预交525元),由被告梁*负担5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