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冯*中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冯*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8)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要在7日内交清上诉费,但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交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08)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