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金**、惠州市**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冯*中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吴**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蔡**与肖**、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国安与徐*、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徐**诉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