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诉讼。
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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