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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梁校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升因与被上诉人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梁*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校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校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梁*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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