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肖**、张**申请执行林**合伙协议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32、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强制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的银行账户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个人、单位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查封期间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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