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广东省**开发公司、广东省**开发公司、第三人罗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开发公司、广东省**开发公司、第三人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69元(原告已预交)元,减半收取为7984.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