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肇庆**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逾期无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姚**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2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