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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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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