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因与被告唐*、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于同月26日向原告唐**发出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唐**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唐**逾期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