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拒不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一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在中国农**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徐*在中国农**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19帐户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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