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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对被告韦**的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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