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长期外出,外出地址不祥,且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家中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无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