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最中与陆进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最中与被告陆进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最中于2015年3月4日以原告愿意给予被告还款宽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最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最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