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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廖**、龚**、陆**、覃焕桥、龚**、黄**、严裕兵与被申请人黎**、黎**、一审被告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廖**、龚**、陆**、覃焕桥、龚**、黄**、严**因与被申请人黎**、黎**、一审被告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贵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廖**、龚**、陆**、覃焕桥、龚**、黄**、严**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2013)贵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廖**、龚**、陆**、覃焕桥、龚**、黄**、严裕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2013)贵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9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廖**、龚**、陆**、覃焕桥、龚**、黄**、严**2015年1月5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廖**、龚**、陆**、覃焕桥、龚**、黄**、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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