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徐**、王会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徐**、王会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缴372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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