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徐**、王会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缴372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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