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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上诉人陈**合伙协议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依照《》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第、第第二、四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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