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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由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上诉人叶**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该区域系一审法院受案范围,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并未本院举示相应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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