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5年1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陈**、李**因与陈**合伙协议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陈**与徐**、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彭**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彭*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郫县**园艺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钱开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与被告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喻世谋与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