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5年1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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