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郫县中海森林园艺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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