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有限公司与郫县**园艺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郫县中海森林园艺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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