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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赖元智与被告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元智与被告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赖元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元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419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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