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与被告李**、王*、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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