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薛**与被告刘*、重庆建**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重庆建**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0元,减半收取1154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童**,樊**等与向徐*,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秦*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米*与被告肖紫*,王*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李**与被告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与被告熊*,聂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杨**,彭**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重庆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李**与宁建军,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