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与被告王*、李*、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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