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李**与被告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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