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徐**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双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