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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重庆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徐**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双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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