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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石祖凤,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石**、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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