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张**,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潘**与杨**,彭**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与胡邦会,孔*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石祖凤,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陈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功能,赵**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尹**与陈**,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侯**与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