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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魏**,张**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张**,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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