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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功能,赵**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功能、赵**、重庆**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功能、赵**、重庆**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功能、赵**、重庆**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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