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杨**,彭**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杨**、彭**、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潘**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