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高**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