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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胡邦会,孔*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胡**、孔*均、第三人雷*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由原告熊**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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