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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李**与宁建军,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李**与被告宁建军、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汪**、李**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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