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原告重庆**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重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收275元,退还137.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