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荣皇加油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荣皇加油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负担(已纳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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