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朱**诉被告向亲义、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