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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朱光明与向亲义,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朱**诉被告向亲义、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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