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夏**、石爱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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