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夏**、石爱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夏**、石爱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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