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有才与被告马**、薛**、高志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马**、高志兵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马**、高志兵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有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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