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元诉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在被告承包的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建设工程中从事电工工作,2013年2月5日工程交工,被告拖欠工程款35800元,期间第三幼儿园王**支付了15000元,现尚欠208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20800元;2、支付逾期利息(2013年2月起按中**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高**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高**的委托书,且我院依法向高**做了询问笔录,查明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人并非高**,被告高**系高**委托的工程管理人员。原告是给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工程项目从事电工施工,原告起诉被告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