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诉雅安**管理局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近日收到邓**起诉雅安**管理局的行政起诉状称:起诉人于2008年12月将位于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105号1幢1单元1楼2号的房屋出售,2011年4月双方到雅安**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该局却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过户登记。起诉人多次找有关部门仍未完成过户,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起诉人因违约受到经济损失。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因被起诉人雅安**管理局行政违法,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5164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起诉人邓**提交的雅房信复字(2010)2号答复意见书可见,起诉人早在2010年7月16日前就已经知道雅安**管理局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起诉人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起诉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邓**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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